华南农办〔2015〕158号
第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学校密切联系社会和生产的纽带与桥梁,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综合素质与创新创业能力的重要场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地是指本科学生的校级实践教学基地或院级实践教学基地。立项为国家级、省级或校级项目的实践教学基地按照立项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 基地建设的原则
学校根据基地建立时间、规模、接纳学生数量等条件,按校级和院级基地分类建设与管理。学校与基地依托单位按照“互惠互利,双向受益”的原则,通过建立基地建设与发展的长效机制,使双方受益,共同发展。学校鼓励多单位联合建立布局合理、共用共享、多功能的综合型基地,提高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水平。
第四条 基地设立的条件
(一)校级基地
1 .基地依托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企业等。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应为县级直属部门以上单位;属于科研院所的应具有一定数量的科研队伍和较强科研实力;属于企业等单位的应具有较大的生产经营规模或鲜明的区域、行业代表性等。
2.基地依托单位能根据学校实践教学的要求,建立科学、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有明确的实践技能培训目标和要求等。
3.基地具有良好的实践教学条件,食宿、教学场地、安全保障、卫生等能满足相关专业学生实践教学需要,年接收实习学生不少于60人/周数。
4.基地原则上应有不少于5人的实践教学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由基地依托单位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
5.校级实践教学基地应在院级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基础上申报,基地应与学院有3年以上的产学研合作经历或已接收学院两届以上学生实习,并能在4年内保持稳定。
(二)院级基地应具有良好的教学、生产、生活条件,具体设立条件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基地建设的申报程序
(一)校级基地
1.单位申报。学院在对基地进行考察论证并与基地依托单位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填写《校长办公室合同阅处单》(一式1份)、《华南农业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申报表》(一式2份)、《华南农业大学实践教学基地指导教师登记表》(一式1份)和《华南农业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协议书》(一式4份)报教务处。
2.学校审核论证。学校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3.协议签订。基地建设申请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被授权人与基地依托单位签署基地建设协议书。协议书应就有关合作目的、合作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合作年限等进行明确;协议合作年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4年。协议书一式4份,由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基地依托单位和学院各执1份。
(二)院级基地
院级基地由学院参照学校相关文件建立,并将基地建设书面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文档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一)教务处作为职能部门对全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进行规划和管理;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和学生人数确定本单位实践教学基地的数量,负责基地的规划与立项建设,明确每年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建立定期评估制度等;基地依托单位也应建立相应的组织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基地建设和学生在基地实习期间的学习、生活、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二)教务处每年对校级实践教学基地进行检查与评估,定期公布审核通过的校级实践教学基地和院级实践教学基地的名单。
对协议到期,符合基地设立条件的基地,根据合作成效与双方合作意向,需提前1个月办理协议续签手续,未办理续签手续的基地将予以撤销;对问题突出且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或连续两年未接收学生实习的校级实践教学基地,经学校批准予以撤销;基地依托单位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查处,或学生在基地实践期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学校有权终止已签协议并撤销基地。
学校设立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专项经费,不断加大基地建设投入。对建设成绩突出的校级实践教学基地,学校将给予重点支持。
(三)学校与基地依托单位签署基地建设协议书后,校级实践教学基地可挂“华南农业大学实践教学基地”标牌。院级实践教学基地不可挂“华南农业大学实践教学基地”标牌,如确需挂牌,标牌上须注明“华南农业大学××××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字样。
“华南农业大学实践教学基地”标牌内容、规格尺寸及用材均由学校统一定制。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华南农业大学实践教学基地”标牌。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华南农业大学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02〕5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华南农业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