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教学差错和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16-04-27浏览次数:1366

华南农业大学教学差错和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暂行规定 

                        华南农办〔200242 

        

       第一章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为了加强教学工作的常规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管理机制的正常运转,防止和杜绝教学差错及事故的发生,促进校风、教风和学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教学单位和各级管理部门应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规范教育,所属人员要认真学习教育教学管理知识,增强教学意识,树立爱业、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教育教学规章制度,以预防为主,减少差错,避免发生教学事故。

第三条  学校教学单位和各级管理部门人员,在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以及在教学事故的预防、监督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岗位职责,不遵守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出现教学事故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并作为年度考核和晋升职称(务)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教学差错和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教学差错是指学校教学单位、各级管理部门及其教学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中,因工作疏忽,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教学差错。

1.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者。

2.开学后第一周未交教学进程计划表者。

3.无特殊理由,不按教学进程计划表进度执行者。

4.上课不带《学生学习情况及成绩记录表》者。

5.漏批改学生作业或实验报告者。

6.上课时携带的传呼机或手机发出响声者。

7.延迟送交考试成绩超过规定时间达3天者。

8.教师考试命题试题题量不足或内容过浅,致使考生在一小时内已有半数以上交卷者。

9.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人员教室安排不当,耽误上课达10分钟者。

10.经批准同意调课、停课、缓考的课程,教学管理部门人员及教务员不及时通知有关教研室、任课教师和学生而影响教学秩序者。

11.教学期间教学场所内的水电、桌椅、黑板、门窗、通风、照明、电教设施等损坏,管理部门接到需要维修信息后,在3个工作日之内不及时维修或不作出处理意见,而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者。

12.管理部门人员非因停电原因而使教学大楼上、下课无铃声;上课和晚自习时间,教学大楼、课室和实验室不按时开门,而影响教学工作达10分钟者。

13.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实验设备、电教设备和课室教学设施等挪作它用,而影响教学工作者。

14.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人员不遵守学校规定,未经批准,在周一至周四晚自习时间,擅自举办、组织或者允许举办文体活动或晚会,而影响教学秩序者。

15.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主观原因而影响了教材(讲义)的及时供应;由于主观原因未及时购置或供应教学仪器、设备、实验用品,而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者。

第五条  教学事故是指学校教学单位、各级管理部门及其教学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中,违背教育教学规律,不履行岗位职责,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学校纪律,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教学事故。

1.教师不遵守教学时间,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者。

2.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人员不按照校历规定,无正当理由,开学不按时到位而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者。

3.教师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管理部门或教学单位下达的教学任务者。

4.教师未经管理部门同意而擅自委托他人承担教学任务者。

5.教师未经管理部门同意,擅自缺课、调课、停课者。

6.教师或实验员不按教学要求及时准备好实验教学所需的仪器、设备、用品,不按照实验室规则做好实验课教学的准备和指导工作,因而影响实验教学正常进行者;无视实验室安全,不及时排除事故隐患,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或人身安全事故者。

7.教师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安排学生缓考、补考;不按照考试评分标准评定成绩,随意更改学生考试、考查成绩者。

8.学校期末考试或全国、全省有关课程统一考试期间,有关单位不按照管理部门通知要求派出监考人员;监考人员不按时到位,不遵守《监考人员守则》,而造成不良影响者。

9.教师所任课程的考试、考查结束一周后,无正当理由而又不向教学单位报送学生成绩,延迟送交考试成绩超过规定时间达4天以上者。

10.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主观原因排错试室,或者印错、发错试卷,因而影响正常考试工作达10分钟以上者。

11.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人员对考试作弊的学生姑息迁就,为其说情而造成不良影响者。

12.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人员不按时下达教学任务;在编制的课程表中出现错排、漏排又未及时修正,而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者。

13.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人员不按时上报预定教材订购计划,而影响学生上课用书者。

14.管理部门人员在校内进行正常的(突然故障除外)供电、供水线路维修,没有提前一天发出通知,而造成停电停水,影响教学工作者。

15.管理部门人员审查不认真,错发学生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者。

第六条  严重教学事故是指学校教学单位、各级管理部门及其教学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中,违背教育教学规律,不履行岗位职责,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学校纪律,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1.在讲课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淫秽内容者。

2.不按教学大纲讲授,擅自降低教学目标和要求,擅自更换教学内容,造成严重影响者。

3.擅自变更或不执行教学计划,致使教学任务不能落实,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

4.准备不充分或指导不负责任,造成实验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或严重人身安全事故者。

5.指导校外实习、社会调查时不负责任,造成学校声誉受到严重损害者。

6.不执行考试管理规定,泄露考题,填报学生成绩弄虚作假者。

7.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者。

8.违反规定徇私发放、出具不实的学历、学位、学籍、成绩等证书证明者。

9.教学事故当事人有意隐瞒不报或对事故调查工作不予配合,或者态度恶劣,拒不检讨错误或无理取闹者。

10.对教学事故当事人进行包庇或阻挠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者。

第三章  教学差错与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  教学差错与事故的处理

1.发生教学差错1次,由教学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人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发生教学差错2次,在教学单位或管理单位内部通报批评。

2.教师或管理人员一学期内发生教学差错3次,按教学事故1次计。

3.发生教学事故1次,在当事人所在单位内通报批评;发生教学事故2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发生教学事故3次,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发生教学事故4次以上(含4次),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5.对教学事故的检举人或调查、处理事故的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报复,但尚未触犯国家法律的,视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学校教学单位和各级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或个人发生的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要及时进行调查分析,负责督促当事人或指定有关人员如实填写《华南农业大学教学事故、教学差错情况登记及处理表》,认真查清教学事故、教学差错发生的原因、经过及其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参照第七条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需对发生教学事故的单位或当事人作出全校通报批评,或者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时,由有关教学单位或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事处,由人事处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对在本单位内部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的,由所在单位自行处理后将材料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  发生教学差错、事故的当事人的年度考核,按《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华南农办〔200216号)执行。

第十一条  全校教职工和学生对教学单位和各级管理部门及其人员出现的教学事故和有关教学工作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可向教务处、校工会、监察室、主管校长投诉及反映。对署名的投诉和意见,应在收到后15天内,提出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并由有关职能部门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规定提及的“教学单位”是指各学院(部)和教学辅助单位;“管理部门”是指学校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后勤服务集团。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科教学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56月公布的《华南农业大学教学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华农大(办)字〔1995〕第28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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