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的实施,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生。
第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纪律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应当与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实施处分时,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视情况由学生所在学院或学校有关部门给予其通报批评。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或免于处分:
(一)违纪事件发生后,主动、及时、如实报告事实真相和交待错误的;
(二)自动终止违纪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确属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五)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或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
(三)对揭发人、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四)持械斗殴的;
(五)包庇违纪行为、或者互相串供、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或者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诬陷他人的;
(六)屡犯或屡教不改的;
(七)故意拖欠、拖延赔偿或退赃的;
(八)勾结串联校外人员违纪的;
(九)涉外违纪的。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校园秩序,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与学校的社会声誉。对违反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的,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煽动、组织、策划危害校园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以上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组织传销、直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上述活动或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散布有违事实的信息、谣言等,危害学校社会声誉或影响正常校园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闹事起哄,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在校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或违规停放交通工具,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其它扰乱公共秩序和校园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司法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打击报复他人的,除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的医疗及其它必要费用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骚扰、恐吓、威胁他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诽谤、诬告他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殴打他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参与结伙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策划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故意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故意偏袒一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组织或实施诈骗,或盗窃、侵占、故意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司法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未予处罚的,除应依法偿还或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案值不满 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案值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案值1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作案两次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协同作案或包庇、窝赃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偷窃公文印章、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包裹或其它私人材料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破坏校园环境、违背校园文明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公用设施或违章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品,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须进行赔偿;
(二)未经批准在公共场所随意张贴商业广告、派发商业传单、悬挂商业标语等,污染校园环境,不听劝阻的或拒不清除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组织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或其它非法音像制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猥亵、玩弄他人或有其它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滥用消防设施、损坏消防设备、涂改消防标志、阻塞消防通道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其它破坏校园环境,违背社会公德,违背校园文明,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内未经学校批准安装或接入互联网(移动网络除外)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将本人网络账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使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盗用他人网络账号或密码,窃取他人私密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通过网络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或校园网各类信息系统的,影响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通过网络攻击、诽谤、侮辱单位或他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通过网络发布未经证实或虚假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制作、复制、传播危害社会安定稳定信息的,制作、传播含有色情、邪教、封建迷信、暴力、恐怖、教唆犯罪等内容的网站、网页、电子出版物的,进行网络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攻击、破坏校园网络或恶意修改网络数据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害数据的,实施妨碍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利用网络窃取或泄露国家、学校机密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校园网络、管理系统毁坏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有违诚信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将个人身份证、学生证、校园卡及其它证件或证明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各项测试、考评、干部竞选、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或签字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逃避缴纳学费、住宿费或为获得各类资助,提供虚假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毕业生就业、体格检查等活动过程中,违反诚信原则,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参加各类学术科技竞赛中,有造假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盗用他人证件或证明(含复印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八)其它违反诚信原则,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从事学术活动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伪造、篡改原始实验数据、调查数据或软件计算结果,隐瞒不利数据进而伪造研究结果;
(二)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报告、程序、数据、图片、设计等);
(三)采取伪造或涂改等手段制作推荐信、成绩单、评阅(评定、鉴定、审批)意见、获奖证明、待发表论文的接收函或录用证明、导师或他人的签名等;
(四)公开发表作品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或未经他人同意在发表的论文中署上该人的名字,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项目信息等;
(五)由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组织人员冒名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六)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违反考勤制度和学习纪律的,给予以下处分或处理:
(一)不按时报到注册,尚未达到退学处理规定的,由学校通报批评,在校期间累计两次以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一学期内,本科学生累计旷课9学时及以下的,由学院通报批评;累计旷课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40-49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研究生累计旷课1天(累计旷课8学时按1天计算)的,由学院通报批评;累计旷课3天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5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7天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7天以上、2周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已取得合法婚姻的学生(含休学学生),未到学院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或生育子女未按广州市有关规定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违反我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研究生按《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处理,本科生按《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公寓管理有关规定的,按《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研究生按《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处理,本科生按《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处理。
第三章 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违纪处分的受理部门。
(一)学生正当权益受到其他学生侵害或检举其他学生的违纪行为时,由学生所在学院受理;
(二)学生触犯刑法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保卫处协同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受理;
(三)学生违反课堂纪律或旷课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党委向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反映,本科生由学生工作部(处)受理,研究生由研究生工作部受理;
(四)学生违反学籍管理及考试纪律规定的,本科生由教务处受理,研究生由研究生工作部受理;
(五)学生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协同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受理;
(六)学生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的,由学生工作部(处)受理;
(七)除了上述情形,学生其它违纪行为按学生属性由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受理。
第二十二条 违纪处分的程序。
(一)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由学生所在学院协同有关部门查实,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需要对学生进行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或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学生违纪事实说明材料、学生的违纪经过陈述及其它相关材料,按归口管理报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或教务处;
(三)有关部门审核有关材料,根据本办法及学生的违纪事实,结合学生所在学院或有关部门的意见,拟定处分决定,并报学校批准;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四)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后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五)对学生的处分材料,档案管理部门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校长办公室负责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对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校长办公室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对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学生可依照《华南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华南农办〔2017〕84号)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 处分的期限。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期限一般为6至12个月,各类处分的期限:
(一)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为8个月;
(三)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学生受处分期间再次违纪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五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明显进步的,可申请按期解除。
解除处分程序:
(一)符合解除处分条件学生在处分期限届满前15天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学生受处分后的表现鉴定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或教务处;
(三)有关部门审核有关材料,拟定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
(四)学校对解除处分的学生出具解除处分通知书,通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与对应的处分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离校。
学生在申诉有效期提出申诉,经复查后仍维持原处分的,在收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离校。
第二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在离校前,须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原所在学院办理。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学生或其代理人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按程序提出申诉,不得干扰学校正常工作秩序。严重干扰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学校保卫处将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和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华南农办〔2009〕90号)和《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华南农办〔2010〕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