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文件 |
华南农办〔2014〕6号 |
关于印发《华南农业大学农科教合作
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各单位:
《华南农业大学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2013年第26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南农业大学
2014年1月16日
华南农业大学农科教合作
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和《教育部关于开展“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7号)精神,加强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是以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综合试验站为依托,通过建立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充分利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优势,实行高校与农林科研机构、企业、用人单位等协同育人的校外教学基地。
第三条 建设目标
1.以“合作培养、实践育人、合作发展、促进就业”为宗旨,建设一批集教学实验、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科研试验、技术培训、新技术推广与示范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承担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任务,建立我校与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行政机关等联合培养人才新机制。
2.通过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更新教育思想观念,深化人才培养改革,创新实践育人模式;建立由合作双方共同组成的结构合理、技术过硬、责任心强,并与各专业相适应的师资队伍,以促进学科专业发展,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3.整合资源,协同创新。将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建成能够为多个学科提供实践教学服务的综合性基地;逐步向同类高校开放,打造合作人才培养大平台。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四条 建立合作人才培养模式。遵照教育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充分利用合作共建各方拥有的优质教学资源,完善实践育人的教学课程体系,优化实践教学内容,创新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方案,鼓励探索“3+1”(3年在校学习+1年在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学习)、“3.5+0.5”(3.5年在校学习+0.5年在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学习)等合作人才培养模式。
第五条 加强基地教学条件建设。根据教学基本要求,加强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的教学培训设施、实践教学所需的基本仪器设备、生活设施等建设,确保学生完成学习任务,保障实践教学质量。
第六条 建设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系列课程。围绕人才培养目标,与合作方共同制订合作人才培养基地的教学目标、培养方案、实践教育课程体系、教学内容与大纲、实践教学指导书、课程考试考核方法、相关课程视频音像文件等,逐步形成具有专业特色的实践育人体系。
第七条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要求,本着“优势互补、强强联合”的原则,采取“专兼结合”的形式,发挥合作方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优势,聘用合作方符合合作指导教师聘用条件的人员为“基地合作指导教师”,组建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师资队伍。
第八条建立开放共享机制。建立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网站,发布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信息,根据接纳能力接收其他高校的学生进入基地学习。
第三章 基地合作指导教师的选聘
第九条 聘用条件
合作指导教师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心高等教育事业,关心高校人才培养工作,责任心强。
2.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相应的技术等级,相关学科专业业务能力强。
第十条 聘用程序
1.合作方宣传发动本单位符合基地合作指导教师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填写《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指导教师聘用申请表》(见附件)。
2.学院会同合作方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者,由学院颁发聘用证书,聘期一般为3年。
第十一条 选聘的基地合作指导教师作为学院兼职教师,纳入学院师资队伍统一管理,并报学校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 在聘期内,因各种原因无法担任基地合作指导教师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予以解聘;并报学校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教务处是我校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的组织申报、协议签订、建设方案审核、有关政策制定、合作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审批;监督建设经费的使用;对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进行检查和评估等。
第十四条 成立由我校相关学院和合作方共同组成的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与管理小组。建设与管理小组的成员包括: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项目负责人,相关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综合试验站站长及依托单位负责人,合作双方的专家、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建设与管理小组的职责:负责制订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方案、人才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组织实施建设方案,组建合作培养人才的师资队伍,安排和指导学生基地实践教学,收集、调查学生实践情况和效果等。
第十五条 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获准立项后,相关学院应及时向学校提交建设方案、合作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每年12月底向学校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建设期间,学校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规定,对照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方案和合作培养教学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
第十七条 协议到期的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根据合作双方意向与运行成效,可续签协议。因各种原因无法承担合作人才培养任务的基地,经合作双方协商,予以撤销。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建设经费投入与使用管理
1.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经费应按照财政部与教育部制订的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使用规定以及我校财务管理相关专项资金使用规定要求合理计划使用。
2.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及规定。建设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属于我校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禁止各种形式的经费外拨与挪用。购买教学基本仪器设备、生活设施,价值形成固定资产,必须纳入我校固定资产,按照我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经费使用范围包括:购置教学设备、生活设施;教学和生活场所修缮等基础设施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资源与教材、技术培训、学术交流;合作对方的指导教师酬金(不超过建设经费的10%)。
3.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与管理小组制订建设方案与经费使用计划,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报教务处审核。
4.教务处对审核通过的建设方案与经费使用计划报主管校长批准;批准后,按照建设方案执行经费使用计划。
第十九条 制度保障与激励措施
1.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应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订实践教学中劳动保护的管理规定、安全操作管理规程、环境保护措施规范等。
2.学生进入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前,相关学院应与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学生签订三方实践协议,并给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岗前培训,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设备,确保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对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的指导教师,应参照我校有关教学工作量规定给予相应的工作量补贴,并记入本人业务档案。向聘请合作方的实践指导教师支付一定的课酬。
4.学校按年度对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并鼓励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综合试验站及其所依托单位每年也提供一定的财力支持,确保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及特殊情况由合作双方协商解决。
附件: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指导教师聘用申请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华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2月21日印发
附件
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指导教师聘用申请表
年 月 日
姓 名 | 性别 | 政治面貌 | 出生 年月 | ||||||
技术职务 及任职时间 | 现行政职务 及任职时间 | 最高学历 (学位) | |||||||
现从事何专 业技术工作 | 工作单位 | ||||||||
联系电话 | E-mail | ||||||||
工 作 经 历 | 时 间 | 工作单位和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 | 职称、职务 | ||||||
教学、科研及技术推广等主要成果 | |||||||||
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依托学院意见: 学院负责人签名: 学院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