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新进教师“双证”上讲台 暂行实施办法 华南农办〔2020〕58号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20-06-03浏览次数:667

华南农业大学新进教师“双证”上讲台

暂行实施办法

                    华南农办〔20205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校教师教学能力、本科课堂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决定对我校新进教师实行本科课堂教“双证”准入制度,即取得“教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证”)和“华南农业大学本科课堂教学新进教师培训合格证”后(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方可作为主讲教师独立承担本科课堂教学任务。

第二条  本办法中新进教师包括:

(一)学校接收且安排到教师岗位,无高校课堂教学经验的人员;

(二)转岗到教师岗位,无高校课堂教学经验的人员。

 

第二章  教师资格证

 

第三条  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第四条  认定的条件

申请人员须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条件,具体包括:

(一)普通话水平测试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

(二)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须提供与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同等要求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合格证书,同时参加各高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三)高校拟聘任教授、副教授职务或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对普通话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不作要求。

第五条  认定的程序

(一)根据《华南农业大学教师岗前培训工作实施方案》,人事处负责组织新进教师参加华南师范大学组织的《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培训,经考核成绩合格。

(二)各学院(部)应成立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小组,对申请教师资格证人员进行教育教学能力评定。

(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小组对申请教师资格证人员进行审核。

(四)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

 

第三章  培训格证

 

第六条  新进教师需在入职后一个学期内完成一定学时的教学培训、一门课程完整的助课以及授课考察;因特殊情况如出国进修、访学或生育等的,需在最长不超过2年的时间内完成培训、助课和授课考察。

第七条  新进教师需参加由学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和各学院(部)教师教学发展分中心组织的校内外各类型培训,也可自行参加本专业各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兄弟院校组织的教学培训活动,总计不少于10学时。培训主要形式包括教学讲座、教学研讨及教学示范课、教学比赛和观摩、教学沙龙等,每次活动计2学时。新进教师自行参加的教学培训活动须经学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认定后方可计入培训学时。

第八条  学院(部)为每位新进教师指派一名教学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原则上应为所助课程的主讲教师。指导教师指导一名新进教师可计5学时的工作量,在学院(部)教学公益工作量中统筹。

第九条  学院(部)安排新进教师承担一门本科课程的助课任务,原则上应为新进教师拟讲授的课程。新进教师助课工作量以指导教师工作量的20%计。

第十条  助课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熟悉教学大纲、课程教学进程安排、教材及各个教学环节;

(二)全程随堂听课;

(三)协助主讲教师完成课程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等工作;

(四)协助组织课程考试,参与试卷评阅;

(五)完成主讲教师安排的其他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助课期间,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新进教师需试讲不超过4学时的课程内容(包括理论课、习题课、讨论课、答疑等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  新进教师试讲期间,指导教师应随堂听课并给予指导。新进教师试讲学时计入主讲教师的讲课学时。

第十三条  助课结束后,学院(部)教师教学发展分中心综合指导教师意见,给出助课是否合格的结论。助课合格后,可进入授课考察,不合格者需继续助课。学院(部)教师教学发展分中心组织本单位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小组对助课合格的新进教师进行授课考察,并做出授课考察是否合格的结论。

第十四条  教学培训、助课、授课考察三项均合格,并已获得教师资格证的新进教师,由学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颁发“培训合格证”。

 

四章    

 

第十五条  首聘期内的教师因“双证”资格受影响的教学任务可在首聘期工作任务中相应减免。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关于教师资格证的相关工作由人事处解释,关于培训合格证的相关工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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