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师资培训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华南农办〔2019〕1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高水平大学建设,实现争创一流学科的目标,进一步优化教职工学历结构,提升师资队伍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根据《华南农业大学教师岗前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华南农业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管理办法》《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国内进修学习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依据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师资培训费的设置
第二条 师资培训费是为了提高新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修养,打牢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基础,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在职进修学习,提高师资队伍水平及综合素质而设立的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章 师资培训费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师资培训费主要用于开展新教师岗前培训,资助教职工国内外进修学习,提升师资队伍水平相关培训等所产生的费用。具体包括:
1. 新教师岗前培训的培训费、教材费及承担校内授课任务教师的课酬;
2. 教职工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学费;
3. 国内访学进修的学费、往返交通费等;
4. 出国留学外语培训费(原则上从高水平大学建设经费开支,不足时由师资培训费支付);
5.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国内部分相关费用;
6. 其他与师资培训活动相关的费用。
第四章 师资培训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借款程序。根据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及要求,岗前培训的培训费经人事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预借款;其他与师资培训相关的活动一律不预借款。
第五条 经费报销的程序。教职工在职攻读学历学位、国内访学进修、出国留学外语培训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等相关费用由教师先行垫付,经培训成绩合格或完成学习任务,按期回校并经学校考核合格后,凭培训合格证书、相关考核材料和发票,经财务处审核合格,按标准给予报销。
第六条 师资培训经费是学校设立的专项经费,由人事处统筹安排使用,不下拨到各二级单位。
第七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师资培训费用于青年教师培养的比例不少于60%,以帮助和促进青年教师尽快成长为学术骨干或学科带头人。
第八条 师资培训费资助的教师调离或者辞职时,未达到约定服务年限的,需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学校退缴资助的费用及违约金,返回的费用入师资培训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